(一)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予以取消。
(二)前阶段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三)下位法规定的审批事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下位法设定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审批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以新的规定不准。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下位法自行设定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四)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实际审批数量极少的审批事项,一般予以取消。
(五)省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WTO规则不相适应的,予以取消。
(六)省级部门已下放到市、县审批的事项,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WTO规则不相适应的,由市、县政府决定取消,省级部门不得干预。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月初至3月底)
清理削减行政审批事项,采取部门清理为主,省审改办审核把关的方式。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清理内容,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报省审改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4月初至6月底)
省审改办对部门提交的处理意见,逐项审核,广泛征求基层对口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与部门沟通后,提出保留的审批等事项及有争议事项的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省审改领导小组确认。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审批事项,由省审改办将部门提出的有关处理建议汇总上报省政府并国务院。
(三)规范完善阶段(7月初至9月底)
各部门对重新审定后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逐项明确审批责任、审批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并予以公布;对部门内部运作环节进行优化,切实减少没有实际意义的繁锁的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推进实施网上并联审批方式,创办集中办事大厅,或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限时办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部门职能调整的,按照审批事项跟着职能走的原则,做好审批事项的调整落工作;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公布监督制约措施,完善各项制度。
(四)落实督查阶段(9月初至10月底)
省级部门审改方案实施的督查工作,由省监察厅牵头,省体改办、法制办参与。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取消、转移或下放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审批效率是否提高,审批人员服务意识是否增强等。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