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浙政发[2002]3号)
最近,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了实质性推进阶段。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通过改革,审批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效率有了提高,但还存在审批事项偏多、环节繁锁、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深化改革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以省级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审批事项为重点,探索制度创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今年年底前,省级部门审批等事项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审批时限力争提速20%,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部分部门网上审批全面起步,监督制约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省级行政审批制度。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是省本级所有赋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重点对象是,审批事项多,或直接面向企业的部门,主要有: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环保局、建设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监局、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农业厅、科技厅、教育厅、文化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等;其他部门也要抓紧做好清理、削减审批项目的工作。
(二)重点项目
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重点清理的事项,一是审批频率高,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的审批项目;二是含有涉企、涉农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项目。
三、削减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