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财政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进行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机构承担财政监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对重大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第五条 财政监督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为:
(一)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
(二)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