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
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川府发(2001)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收费行为,现将《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收费、搭车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
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
一、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的规定
(一)农民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且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收取任何税费。
(二)农民依法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新占地修建自用住房,或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应缴纳以下税费:
1.耕地占用税: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按《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由地税部门征收。
2.农村建房土地管理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
(1)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
(2)占用非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三)农民在城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修建住房,按城镇建房的有关税费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二、婚姻登记收费的规定
(一)《结婚证》(含复婚)证书费:简装本每对2元。
(二)《离婚证》证书费:每对9元。
(三)因《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9元。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中一律不得搭车收费和强行搭售任何婚庆用品及其他物品。开展婚姻服务,要坚持婚姻当事人自愿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三、计划生育收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