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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将第二条修改为: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执行机构是省植物检疫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2.将第六条中的“省农牧业厅”修改为“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七条修改为:凡农作物种子(含牧草种子)、果树苗木(下称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之前,都要进行检疫。以商品粮、薯类改做种子用时,要严格检疫。
  4.将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省植物保护站”修改为“省植物检疫机构”。
  四、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删除第十五条,即: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的企业。
  2.删除第十六条,即: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从事一定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0%;
  (六)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0%以上;
  (八)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九)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三废”的排放量及噪音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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