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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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