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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一)达到法定年龄;
  (二)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能力。
  第十条 外来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或职业资格证明;
  (三)计划生育证明;
  (四)暂住证明;
  (五)《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青海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使用持有效证件的外来劳动力;
  (二)必须是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三)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具备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提供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使用人数向用人单位收取再就业人员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并落实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违反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外来劳动力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用人单位给予当事人所拖欠工资1-5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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