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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4日

               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外来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使用外来劳动力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年满十六周岁,要求在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本市外来劳动力就业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及劳动力供需状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行业和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控制比例。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一)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地来宁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二)经市级以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须到劳动力市场招收外来劳动力。
  第九条 外来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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