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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基价值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入统一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对基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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