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财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四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并报同级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预算管理,严把资产购置和处置两个环节,优化资产配置,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需列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或由财政部门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