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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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