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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19号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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