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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1)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4日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利于平等竞争和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的活动遵循双向选择、平等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择业

  第六条 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七条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职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教育。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从事国家及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劳动者须经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第八条 劳动者择业时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并按如下规定提供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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