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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2日)废止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沪府发[2002]4号)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
  第三条 (区域定位)
  化学工业区东起南竹港出海段,西至九二塘,北以沪杭公路为界,南至杭州湾,面积为23.4平方公里。
  第四条 (建设方向和项目导向)
  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应当建成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为主的专业开发区。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项目。
  第五条 (法律保护)
  化学工业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 (管委会)
  本市设立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第七条 (管委会的职责)
  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订和修改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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