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川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纳税后可依法汇出国(境)外。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对在国外未取得技术职称的,经所在单位和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定后,按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需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免予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十七条 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推荐评选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与来川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需要补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交。
第十九条 来川定居的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为其提供一套与其职务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留学回国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享受与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政策。
第二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以及从国外自带的工作助手来川工作,需要落户的,凭人事行政部门的录(聘)用通知和护照及有效入境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其随归配偶、子女落户和就业问题,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成都市五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接收的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随归配偶、未成年子女,所需入户指标列入政府专项计划解决。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积极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劳动能力的随归配偶、成年子女的工作问题;对一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视其情况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未成年子女,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安排中小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优先对待。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省属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工作,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收单位,也可通过人事行政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联系海外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