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1]55号 2001年12月31日)
《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公派留学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的各项措施,接收海外留学人员的单位应积极为海外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及时兑现对海外留学人员承诺的工作、生活待遇。
第四条 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方式包括来川工作或以其他方式为四川服务:
(一)来川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咨询专家等,或从事国家机关所需的工作;
(二)来川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专题咨询、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三)以投资或技术入股等形式来川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或进入留学生创业园兴办企业;
(五)到四川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六)在境外用专利成果、专有技术等智力成果为四川服务;
(七)为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为我省产品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公安、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科技、工商、税务、外事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