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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扩大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指导、推进和规范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的出让等利用国内外资金。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公司的引导作用,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4、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资金,通过提供资本金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
  5、部分公益性重点项目,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吸纳个人、民营企业参股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通过项目收益或经营收益给予民间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
  6、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组织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
  7、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本金。
  四、改善促进民间投资的社会服务环境
  (一)要加快完善政府社会化服务职能,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凡是应当由企业办的事,政府不干预;企业办不了的事,政府要主动提供服务。推动建立包括市场准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共享、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二)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规划指导工作,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应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的范围。
  (三)切实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只要法律和政策允许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依法予以批准,及时发给相关证照。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履行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等法律、法规必须的审批手续外,其它审批环节实行备案制,对确需审批或上报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
  (四)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计划、经贸等综合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提供国家投资政策信息、项目信息等,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投资咨询中心,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五)鼓励发展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企业孵化中心、技术经营、技术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财会、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成为联系企业与政府、银行等各方面的纽带。统计部门应根据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特点,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办法,准确反映民间投资情况。
  (六)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或者直接投资办企业。涉及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户口迁移、“农转非”和子女就学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予以办理。建立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的培训制度,提高民营企业素质。民营企业员工职称评定、劳模评选等,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员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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