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经营场地和经营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按城市规划拆迁的,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安置的补偿问题。
(四)为重点鼓励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税费等方面提供特殊优惠政策。
1、对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比照国有企业,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用进入成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
2、民营企业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经省经贸委认定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民营企业凡从事社会服务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征规定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4、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秤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民间投资用于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7、实行收费目录制。民间投资项目在建期间和建成投产后应缴纳的规费应按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的公布目录执行。凡没有标明的收费项目或高出原标准的,可以拒交和举报。
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民间投资成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对民间投资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民间投资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3、对民间投资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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