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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76号 2001年12月5日)


  现将《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1年11月30日)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省已有一定的民间资本积累,民间投资已成为我省投资增长的重要来源。但与全国尤其是发达省份相比,民间投资总体上仍呈现出“发展空间狭小,总体水平较低”的特点。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面对加入WTO后全方位开放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制定政策,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目标,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
  (一)打破行业垄断,放开市场准入。投资领域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外,全部对民间资本开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现阶段要重点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投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对于技术或成果入股所占比例,如双方另有约定可按约定执行,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经法定中介机构评估或全体股东协议认同,可以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入股企业。
  2、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中小型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荒山、荒坡、荒滩、荒沟等。投资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按其用途和相关规定,使用年限最长可达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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