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人才;
(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委托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可全员委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委托代理。
第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人事代理业务: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为委托人办理有关人才流动手续;
(五)为委托人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六)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签证手续;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八)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见习期转正定级手续;
(九)按照委托代办出具因办理出国(出境)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十)为委托人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的有关手续;
(十一)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上述(四)至(十一)项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第九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或企业登记专用章)的企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