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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1]74号 2001年11月29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在自愿委托的原则下,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五条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第六条 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企业等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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