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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
 期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1]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全面建设“浙江秀美山川”,现就“十五”期间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全省第六次环境保护会议确定“十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调度体系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保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更为完善,环境污染趋势和生态破坏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到200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全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杭州、宁波、温州、绍兴等环保重点城市以及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城市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镇居住区噪声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省八大水系源头区、重要湖泊、海湾、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城市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争取在全国率先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生态环境系统。
  根据上述目标,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按照“三并重、三并举”的环保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抓水”的要求,对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统一划分,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严格监管。按照良性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抓好县(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在切实抓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合理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重点资源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规划和“三同时”的要求进行;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大力开展农业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力争使我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抓好生态功能区划,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抓紧完成全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根据江河源头、重要湖泊、湿地、滩涂、港湾、生物多样性丰富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天然洪水调蓄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同的生态特点,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到“十五”期末,争取在全省八大水系的源头(上游)和其他重点区域建立若干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法报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应给予积极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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