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加强对有出国(境)组团经营权的旅行社的管理,严禁接收各行业协会、群众团体、各单位集体组织的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旅行社接收出国(境)旅游者,必须要求旅游者所在单位领导或所在地有关部门在审批表上说明是自费旅游或探亲。否则,不得接收报名。
五、严肃查处公款旅游和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经查实凡属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所有出国(境)费用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规定全部自理,单位领导批准报销的要追究责任;组团单位的违纪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外派人员,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在填报因公出国(境)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做好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保管、收缴工作,认真执行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报告、登记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市纪委要加强对禁止领导干部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委组织部、市外事办、市旅游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广州市关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