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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考察审批制度和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和《广州市关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的通知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属于公款的临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要到市外事办办理出访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原则上不能持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现行审批办法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市管干部由所在单位向市外事办申报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核;市委组织部如有不同意见,要及时书面告知市外事办。
  二、建立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反馈制度
  (一)因公出访团组要严格执行回国(境)后一个月内向审批部门递交出访报告的制度。
  (二)领导干部出国、出境(含因公、因私)返回后一个星期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回执内容包括签发证机关、出国(境)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出国(境)时间和返回时间等。
  三、严格管理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
  (一)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发放和管理,严禁异地发证。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其中,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件的人员每次从港澳回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上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登记。
  (二)加强对因公证照管理的检查监督。有关单位每季度要对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收缴保管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将证照使用管理的情况向市外事办报告,同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
  (三)把好新发证照和使用的关口。发证机关在办理新证(照)时,须将原有旧证(照)收回注销后方可办理。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四)认真做好市管领导干部因私护照的管理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我市市管干部所持因私护照管理的通知》(穗组通〔2001〕71号)的有关规定,凡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私人原因办理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凭任务批件办理因私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凡通过因私途径出访和赴港澳人员,各级财务部门不得为其报销出访费用。否则,以违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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