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市、区(县级市)人大的监督。建议各区(县级市)人大监督本区(县级市)政府,把动物防疫网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各区(县级市)政府考评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规划,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行为,改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动物防疫执法水平;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
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防疫,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更好地维护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区(县级市)、镇两级政府必须根据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1993)农(政)字第4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农(1996)7号〕精神,落实有关政策,解决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三定”及事业费、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我市共有82个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编制人数有631人,财政部门应按镇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待遇给予核拨经费,把畜牧兽医站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创造有利条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队伍。
(四)市、区(县级市)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4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广州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广州市屠宰场及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广州市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广州市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管理及考核办法》、《广州市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动物疫病的综合防制能力,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检疫、防疫监督等职能工作。
(五)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花大力气,按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人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队伍,优化年龄结构,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六)市、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强化管理,强化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强化依法防疫灭病工作。按要求做到防疫到位、检疫到位、监督到位、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