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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0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的加工、贮运、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头、蹄、脏器、血液。
  第三条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牛羊定点屠宰日常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工商、畜牧、卫生、环保、公安、商检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牛羊。
  第五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距离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设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标准的消毒池、待宰间、加工间、急宰间;
  (四)从业人员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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