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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9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二年四月四日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节约能源、土地并且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并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省、市(州)、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墙改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七条 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立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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