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爆易爆化学物品或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或储存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专用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营业性船用和农用柴油加油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 量达5000公斤以上,或者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店,以及经营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且店内存放总量达800公斤以上的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或使用瓶组集中供应燃气的经营、管理单位;
8、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为主要生产原料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副产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