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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告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对社会各单位自身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建立和完善等方面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使《规定》得到顺利实施,我局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公告。请社会各单位认真对照,凡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主动、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2、城市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或县城、乡镇客房数在30间以上的,或星级、涉外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6、建筑面积在200平以上的茶艺馆、美容美发厅。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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