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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危险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必须在其环境影响评价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用无害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逐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在指点集中堆放。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鼓励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易于降解或者中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和优惠。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进行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安装、装修施工活动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并送交生活垃圾接收设施集中处置,不得在运输途中丢弃、倾倒。
  车站、机场、港口和城市中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设封闭式垃圾收集设施,并将所收集的垃圾送交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集中处置。

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制度,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随意堆放和倾倒。
  第二十八条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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