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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在海洋上产生的移至陆地上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固定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目标和措施,纳入环境保护规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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