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
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十条。
四、对《
上海市鳗苗资源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五、对《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六、对《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
七、对《
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将第二部分堤防维护费中的征收标准修改为:
(二)征收标准。堤防维护费按纳费单位及个人应纳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一计征。乡镇企业按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一计征。
八、对《
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
养路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3、原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中的“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九、对《
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项。
十、对《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