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2]房133号)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1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