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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政府鼓励并扶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五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分级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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