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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省法制办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清理、修改与我省信用建设不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大力加强地方性信用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我省信用法规。各市、各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措施,清理、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探索和研究制定与信用建设配套的相关制度。
  (二)逐步建立、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的联合惩治。对严重的失信行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依法公布、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守信奖励的制度和机制。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相应给予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嘉奖,以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制度创新,组织制定并出台有关规定或措施,加强对信用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对信用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费,凡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范安排并予以确保;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顺利启动;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运营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并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四)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工具,逐步实现信用信息体系网络化和社会化,并确保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适时。各地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按“统一规划、联合共建、互联互通”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的网络和信息资源,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省信息产业厅要把这一工作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管理信息化规划中,加强统筹和指导。
  六、加强领导,积极实施
  (一)鉴于信用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为加强协调,推进全省信用建设工作,省将建立省府领导主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解决信用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共同促进全省信用建设。
  (三)各地信用建设由各市政府负责。要根据地区、部门、行业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逐步推进,积极、稳步地开展信用建设工作。广州、深圳市先行一步,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尽早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省起到带动、示范作用;汕头市要继续大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并力争在2002年底前,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初步建立起有关制度,开始提供相应的信用咨询服务;珠江三角洲以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区信用建设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自行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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