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经贸、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消除企业信用对政府信用的过度依赖;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帮助他们实现从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能够强化企业自身信用的各项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支持、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制止企业逃废债行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帮助其树立“效益第一,信用为本”的观念,纠正轻视信用的错误思想,大力提高经营者的信用素质,增强经营者维护企业信用的自觉性。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夯实全社会信用基础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灌输职业道德,提高公民的素质,形成全社会强烈的信用意识和文化氛围,使讲信用成为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要通过大众媒体宣传、表彰守信誉、讲信用的先进典型,对破坏市场信用的企业及个人,要严厉批评、曝光,提高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水平,使不讲信用者无处藏身,寸步难行。
(二)省信息产业厅、省府发展研究中心要牵头会同省有关单位、人行广州分行,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尽快研究拟定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和原则,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以便为全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法规依据和规范性指导。
(三)各地要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依照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逐步建立起本地区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应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对能依法进行信息集中的先集中,对暂时不能集中的,可采取建立内部交流制度的过渡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由社会出资的个人信用服务公司或筹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和试点、试业工作,逐步完善、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理事会,加强联合监督,促进个人信用体系不断规范、健康地发展起来。
五、加强制度创新,制定切实措施,保证我省信用建设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