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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2〕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我省政务、法制、市场、人文和生活环境,提高我省整体竞争力,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信用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创我省体制新优势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大局,是一项相当紧迫、艰巨的重要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将此列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坚持不懈地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二)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创新、体制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调动各方力量,按照“加强整治,完善制度,创造环境,分步推进,提高信用”的原则,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信用秩序,一手抓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我省信用建设。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力争在一段时间内,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改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二、维护政府信用,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公信力这一核心,开展政府信用建设。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建立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必须继续完善、推广政府采购、价格听证、信息公示、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必须继续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行政投诉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必须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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