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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8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6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02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实施科教兴藏战略,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应当逐步建立自治区、市(区)、县、乡(镇)四级职业技术教育网络;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市(地)人民政府重点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县级人民政府主要举办初等职业教育,重点举办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积极开展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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