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依法进行修改。
企业工会、企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地方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
第十四条 签约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签约双方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停产等产权结构发生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办理。
签约双方协商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报送解除集体合同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地方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