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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供政策法律服务,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并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其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内容及有关事宜。
  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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