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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的通知[失效]

  三、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对天然林禁伐后地方经济影响大的清原、新宾、抚顺、本溪、桓仁、宽甸、凤城、岫岸、西丰9县(市)实施天然林禁伐财政补助。其中:对因实施天然林禁伐所造成县级财政直接减收部分,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由省、市财政实行适当补助;对实施天然林禁伐后的森林管护费,除已纳入国家财政公益林补助范围之外的部分,由省财政按3.5元/亩标准给予补助;对由于实施天然林禁伐所造成的国有场圃、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富余人员,一是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付给每人8000元。省与市县各承担1/2,其中省属林场全部由省承担。二是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三年后,对没有新就业岗位的职工统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范围,予以补助。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林业厅研究具体办法。
  四、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
  1.妥善解决农村基本生活用材问题。农村生活烧柴,要在农民自留山或划定的薪炭林中按规定采伐。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自用材,在商品林区域内采伐。
  2.发展替代产业,实施经济转型。在实行天然林禁伐政策的同时,放宽人工商品林政策。对商品林中的人工用材林实行定向培育,按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适度放开经营。
  合理利用林地林下资源,实行多功能利用,立体开发,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森林旅游等产业,广辟经济增收和就业门路。
  加强科技推广,千方百计地解决食用菌等以天然林资源为生产原料的原料替代问题。
  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杨树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发展生态经济复合型林业,对中西部地区的杨树速生林实行产业化经营。
  结合天然林禁伐,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在天然林禁伐经济转型中,要在林业专项资金和信贷资金方面予以倾斜。
  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大力开展改灶、改燃节柴,提倡以电、煤、气等其它能源代替烧柴,严禁以木材做烧柴。禁止以木材为燃料烧制砖瓦、生产木炭和烤烟等。特殊需要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薪炭林中按规定采伐。
  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和审批制度。结合天然林禁伐扩大封山育林面积,严格管护。普遍推行森林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护林责任。坚持依法治林,整治林区治安秩序,加大打击毁林行为的力度。扼制破坏森林资源的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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