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采伐的通知
(辽政发[200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天然林是森林生态体系的主体,保护和发展天然林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系生态平衡、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我省天然林数量锐减,质量下降的实际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简称天然林禁伐,下同),使其休养生息、恢复发展。禁伐期限为5年(2001年至2005年)。为认真做好天然林禁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天然林经营基本政策
要在执行分类经营政策基础上,加强对天然公益林的严格管理,天然商品林和人工林(含公益林、商品林)继续执行分类经营政策。
1.按照分类经营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天然林中的公益林只允许卫生伐;天然林中的商品林只允许进行扶育和补植改造;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古迹等特种用途林严禁采伐。
2.按照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允许必要的营林性采伐。对受病虫害危害的天然林,允许视其受害的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期进行清理;对林冠下更新形成的红松与阔叶树混交林,允许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伐除上层天然林木,为林冠下的红松幼林创造适宜的生长环境;对省以上林业和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的天然林经营的科研课题,允许按照课题要求开展采伐性作业。市、县的类似课题要经省林业厅批准。
二、巩固林业改革成果,保持政策连续性
今后任何造林主体营造生态公益林,均执行天然林禁伐政策,同时享受国家造林补贴和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贴政策。已经有偿转让和承包的天然林,执行天然林禁伐政策,同时享受经济补贴政策,不因所有权和经营主体的变更而变更,要落实林权和管护责任。自留山实行长期使用,依法经营、承包、转让和继承的政策不变。自留山中的天然林,执行天然林禁伐政策,其中公益林享受天然林禁伐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