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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

  十、强化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可靠基础。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分别从行业管理和贯彻执行统计法角度抓好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审查、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制度规定的乡镇企业统计范围和要求进行统计,并注重历史衔接,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字。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提供乡镇企业统计资料。
  十一、进一步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加强对国家和省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按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罚等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十二、开展创省级乡镇企业名牌产品活动,实现品牌扩张。从2002年开始,每年省政府对创出名牌产品的乡镇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乡镇企业局、工商局和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研究制定。
  十三、开展创省级乡镇企业园区活动,实现集约效益。从2002年,每年以省政府名义规划命名一批乡镇企业示范区,鼓励乡镇企业相对集中,联片发展,推动农村小城镇建设。示范区享受小城镇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四、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为乡镇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将发展乡镇企业工作纳入领导重要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乡镇企业发展的好坏作为考核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政绩之一。加强和稳定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选调得力干部,提高队伍素质,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推动建立以政策法规咨询、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新闻舆论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宣传,提供良好舆论环境,推进乡镇企业跨越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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