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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

  五、采取奖励、扶持措施,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从2002年起省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奖励发展乡镇企业的先进市、县(市、区),以及在发展乡镇企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资金对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市县也要做出相应的安排。
  六、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努力减少金融风险。省、市、县(市、区)都要分级统筹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要把乡镇企业贷款担保纳入全省担保范围,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七、搞好乡镇企业抵押贷款工作,发挥现有存量资产潜能。企业抵押物资产评估工作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抵押物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辽宁省资产评估暂行办法》(辽价发[1992]114号)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以林木抵押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以运输工具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负责;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企业的厂房抵押的,由贷款银行与当地同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工作中不得收费。公证机构承担的乡镇企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
  八、加强乡镇企业地区间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积极推动沈阳与阜新、大连与朝阳、鞍山与铁岭等地区间的乡镇企业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合作,有效实现资本与资源的融合,促进共同发展。各地在政策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吸引和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到辽西北地区创业发展。
  九、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扶持,拉动农民收入有效增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财政金融部门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适当提高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原料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促进农产品加工和出口。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提务,加快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乡镇企业的发展,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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