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彻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者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要视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窝点,要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七)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的整治力度。要加强对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市有关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八)健全网络,落实责任制。市产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和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和打假工作责任制,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打假责任制,健全各级质量工作网络,将质量和打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泛滥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
(二十九)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质量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切实保证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抽查、打假工作所必需的投入和经费,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国家法定产品的监管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打假等职能,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