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提供规范化服务。
(十九)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制度。要进一步规范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行为,为我市企业提供有效服务。要不断提高质量咨询机构的服务质量,拓展服务范围,逐步形成一支为企业服务的质量专家队伍。
(二十)开展质量验货和计量公正校准工作。发挥质量检验机构作用,形成质量综合检测优势,增强质量检测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完善计量校准网络,为企业提供计量测试保证。
(二十一)推行设备工程监理制度。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应进行设备工程监理。依法进行设备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查,严格设备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的认可,建立设备工程监理体系,规范设备工程监理市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质量。
(二十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对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开展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
(二十三)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我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在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专栏、专题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个人,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十四)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坚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质量活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企业,要继续组织好“质量月”、“3.15”等活动,大力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文明经商五项承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坚持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五)认真落实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高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坚决遏制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坚决克服打假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