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要强化标准化法制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标准,严禁无标生产。要配备和完善与实施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密切跟踪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标准登记审验制度,确保企业执行标准的时效性。
(十三)加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认真贯彻国家和我市关于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要求,不断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基础作用。
三、强化质量监管,健全市场质量规则
(十四)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十五)实行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各自分工,认真做好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抽查覆盖面和频次,并公布抽查结果。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要认真组织专项抽查,并定期跟踪检查,确保有效监控。
(十六)加大监督抽查处罚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的产品,要暂停使用证书。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有关证书。在国家和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国家或我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七)对本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实行质量免检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组织实施。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或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可申报全国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三年内免于市、区县及各部门名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