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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津政发[200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宏观管理,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
  (一)提高对加强产品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天津将更多地融入国际经济的大格局中,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提高产品质量是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产品质量工作,不断提高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二)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产品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政策和保证措施,大力开展“质量兴区(县)”、“质量兴全”活动,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
  (三)大力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要将创立和发展名牌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经济工作的始终,把名牌产品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天津工业的支撑点和增长点。要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培植一批高新技术的后备名牌产品,构筑市场竞争新优势。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战略性重组,形成一批以名牌拳头产品为龙头、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
  (四)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符合天津名牌产品条件的产品由市政府认定为“天津名牌产品”,颁发奖牌。对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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