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要保证前期工作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和充足的经费,努力做到项目开发、储备和运作的连续性,真正做到开工建设一批、报批一批、储备一批。除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尽量予以简化,对条件具备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次审批。对于工程建设方案简单、技术成熟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为一阶段审批。对于不涉及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公路项目,完成有关前置审批后,可由各盟市自行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三)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追究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问题要追究主要当事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稽查部门要依法严格监督,发现问题严肃查处,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加强规费征缴和使用管理。现有公路规费的征收和使用,要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堵塞漏洞、强化征管,把应收规费足额征缴入户。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试行和推进管养分开等项制度创新,提高规费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科技创新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加大对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的投入,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难题,组织科技攻关,增加科技含量,降低建设成本,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发展建设环境
(一)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占用土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其它公路建设用地,由各盟市、旗县负责征地。根据项目总体设计,可一次性申请批准。分段分期施工的项目,也可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报批,按建设进度分期征用,并于施工年度内办理征迁手续。对工期紧迫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工,经批准后,依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地手续。
(二)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土地租用费。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恢复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批准的保持方案治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不收取水土保持费。对可复垦的土地,建设单位实行先复垦后缴费;复垦不合要求的,按有关法规最低限收取复垦费。
(三)公路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费用及耕地造地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下限或最低征收标准。公路建设征用集体的“四荒”(即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土地补偿费征免,由盟市确定。征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四荒”土地,盟市可依法划拨提供。对全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任务、期限、补偿费用一次核定,实行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统征包干和总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