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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9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02〕14号 2002年3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公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加快自治区公路交通发展,对于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抓住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发展,构建自治区快速通道保障系统和公路网络支撑系统,促进资源开发,扩大对外开放,巩固祖国边防,实现兴区富民,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培养多元化投资主体
  (一)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变主要依靠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公路建设模式,努力加快公路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向社会投资为主的转变。根据财权和事权的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国省干线公路和旗县、乡镇公路建设中的投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一规划、政策导向、依法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公路建设投资环境。大胆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区内外,以及企业、民间多层次、多领域、多种类的公路建设法人实体,通过收购、合资、合作、BOT等形式到我区投资公路建设,努力推动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快公司制改革,培育公路建设法人主体。对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应加快公司制改革步伐,具备条件的,组建公路建设经营投资公司。可将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具备收费经营条件的在建项目划转公司经营管理,并通过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滚动发展。
  (三)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对各类资源的配置功能。对适合市场化建设的公路项目,应积极推向市场,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对公路建设经营的全过程负责,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要在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方面进行招标,择优选择。为保证公路建设的高质量、高效率,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尽快制定项目筹划、筹资、设计、施工、质量保证、招标投标等一系列规范性管理办法,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大力发展公路建设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工程咨询、设计、审计、工程监理等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公路建设提供全面、公正、科学、可靠的市场化服务。
  (四)实行管养分开,提高公路养护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路管养体制,在交通流量较大,养护任务较重的路段进行公路管养分开试点工作。对试点路段的现有养护单位进行公司化改革,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主体,将养护质量与效益结合起来,提高养护企业管理水平,培养竞争意识。注意总结管养分开的经验,逐步在全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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